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普德新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普德新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深圳市普德新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普德新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星普德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广西普德新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063,049.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63,049.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7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深圳市普德新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费105,788.5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鼎兴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普德新星电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184元、本诉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付;反诉费16,297.31元、反诉保全费5,000元,被告已预付。上述费用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深圳普德公司承担受理费22,281.31元、保全费5,000元。上述费用本院不予退回,被告承担之数5,984元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