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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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9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负担; 三、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869元,均由***、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各9,206元,***负担各12,663元;一审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