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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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风情港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837924号“”商标、第779554号“”商标、第1394698号“”商标、第831921号“”商标、第4976159号“(指定颜色)”商标、第4976164号“(指定颜色)”商标、第4976162号“(指定颜色)”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风情港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国旅(深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由被告深圳市风情港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