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000元及利息(利息本金为148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32500元的质保金自2017年3月18日起、67500元的余款自2016年4月5日起、48000元货款自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2.4元,由原告深圳市彩阳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72.4元,被告泉州市天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