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中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384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以33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以238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北秦楚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计3459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合计5979元,由被告山东泉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