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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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804944.36元,期内利息208094.96元,罚息及复利5965.38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2020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未还本金及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的标准另行计付); 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33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66.5元以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