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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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99995.52元、利息4599.79元、罚息10082.88元(暂算至2020年3月16日,此后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为1301.5元,由被告***、***承担。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