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客运站场有限公司
杭州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客运站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3065000元;

二、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客运站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765000元借款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该笔借款的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3年3月20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5%计付;其中2300000元借款的逾期利息以该笔借款的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杭州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81元,由原告杭州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客运站场有限公司负担18136元。原告杭州白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客运站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7-20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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