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1996)深罗法经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圳春江企业公司工会春景小卖店所负债务的尚未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67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春江庐山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