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透支款本金119423.44元,并支付利息16023.72元及应收费用31724.46元,合计167171.62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19年12月4日,此后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新区支行律师代理费4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3元,减半收取计186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钱塘支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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