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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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杭州舟全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损失276572.72元,扣除其垫付医疗费10000元,尚余266572.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负担1289元;由被告***负担2395元,被告杭州舟全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结、退案件受理费。 被告***、杭州舟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