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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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人民医院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南京利民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8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损失375032.3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57元,由***负担630元,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22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7元,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