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泸州造酒厂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金湖惠多超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省泸州造酒厂立即停止使用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五粮液白酒相同、近似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四川省泸州造酒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50000元; 三、驳回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被告四川省泸州造酒厂负担10000元。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