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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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0493.97元,其中支付***148493.97元,支付***2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5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695元,由人保无锡公司负担3606元,由***负担89元,上述款项均由***预付,人保无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3-4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