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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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 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收利息,并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上述期内欠息按年利率6.525%计收复利;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收逾期利息)。 二、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217万元。 三、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对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分别在1.2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对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在2381万元范围内,以***位于上海市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07980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对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在1715.93万元范围内,以江阴联华铸造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市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648号的不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1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565742元,由新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加华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科茵格特种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