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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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新威利成稀土有限公司 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970万元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为401954.02元,此后利息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逾期利息(以19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二、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14998532.29元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为418461.53元,此后利息以14998532.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9%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逾期利息(以14998532.2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三、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2890万元及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1日为584961.1元,此后利息以28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4%计算至2019年6月15日)、逾期利息(以289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给付日)、复利(以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9.6%计算至实际给付日); 四、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应支付的律师费146788元; 五、泛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第四项应付款项中102750元承担连带责任; 六、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第四项应付款项中35230元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付款项,在3685万元的范围内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潜洛村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宜国用(2003)第001039号、宜国用(2011)第3660080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就上述第二、三、四项应付款项,在715万元的范围内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川张公路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宜城字第××、A0××44、A0××43、A0××42、A0××41、A0××40、A0××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就上述第三、四项的应付款项,在4440万元的范围内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的房产(房产证号:宜房权证丁蜀字第××、10××80、10××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就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的应付款项,在16800万元的范围内对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机器设备(抵押登记号:苏B2-0-2018第07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5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2554元,由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泛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中260788元承担连带责任)、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对其中89413元承担连带责任)、***、***负担〔上述费用已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预交,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泛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支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无锡泛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耐国际(宜兴)高级陶瓷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泛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