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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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以其管理的财产赔偿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承担; 二、驳回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2.50元,被告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广州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3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