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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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4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3240元; 二、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租赁税费11804.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4元,由原告***负担237.4元,由被告广州有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