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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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135800元,滞纳金213元,并以135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后续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