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海航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现停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舟山长宏国际船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西港池码头的浮船坞关岛籍“Machinist”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或本院提供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795000元)或其他可靠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

四、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私人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五、扣船期间船舶的安全、管理由申请人负责;

六、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太平洋海洋工程私人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保全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7-9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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