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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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135964.6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020年5月10日前的逾期利息为19746.61元,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8087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律师费损失3900元、保全费损失1318.06元;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2元,减半收取计174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