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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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拼多多店铺头像中使用“太平鸟”字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150738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12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