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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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6742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向原告***赔偿47998.23元; 二、被告***向原告***赔偿11892.99元,因其前期垫付费用22000元,超出赔偿数额的10107.01元,由原告***予以返还。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7元,减半收取1508元,由原告***负担85元,被告***负担14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