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郑州新海发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新海发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品砼款333,761.4元及违约金(以333,761.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郑州新海发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28.49元,减半收取3,164.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7-1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