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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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借款本金383931.23元、利息5728.97元,共计389660.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9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5728.9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律师费19483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39号基正?唐宁1號G1号楼1单元29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64176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2元,减半收取37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