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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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百利康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拉尔夫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0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以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以2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以2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以3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以39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以51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以57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以63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以69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以104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年利率4.3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372元,减半收取7186元,由被告***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