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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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吉水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损失313817.17元,由人保宜春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76145.15元,共计赔偿136145.15元,此款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9388元,由***、***负担6571.6元,***负担281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3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600元,***负担1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