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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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威胜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9743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23751.90元,合计923494.90元; 三、被告***、蔡凤凤、汤皖滇对被告***上述债务中的490494.9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蔡凤凤、汤皖滇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非成套住宅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优先受偿的债权金额以490494.90元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迟延履行的孳息总金额不超过70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451元,由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4525元,由被告***、***、蔡凤凤、汤皖滇负担12926元;鉴定费17600元,评估费6000元,由原告南通纪元燃料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451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