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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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荣鑫纺织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润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7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569804.2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7日起;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被告已实际支付的利息225000元)。 三、被告南通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947元,由原告***负担8572元,被告***、***、南通荣鑫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47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