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南通市老年康复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924568元(不含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已先期向原告***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9593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事故所致损失合计708920.60元(含原告***自评残后至2024年8月9日期间的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6元,减半收取计3998元,保全费3770元,鉴定费5320元,合计13088元,由原告***负担591元,被告***负担542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7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96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