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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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2420元;原告***在收到上述货款后退还在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购买的“康力士鲨鱼软骨粉复合片”8瓶、“康力士鲨鱼软骨粉胶囊”2瓶;如原告***不能退还,则折抵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上述应退货款; 二、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退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0元,由原告***负担410元,被告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天河娱乐广场分店、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