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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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公路设施赔偿费损失938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车辆维修费、公路设施赔偿费损失93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负担67.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负担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8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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