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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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交通事故而支付给林门清的车损赔偿款55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3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3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