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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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科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湖北博正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博正机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石首市高陵镇人民政府借款40万元; 二、驳回原告石首市高陵镇人民政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4325元(已减半)由被告湖北博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