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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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 讼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青0104执保47号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闽胜建材租赁、唐国胜、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24471.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以自己出具的保证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青0104民初21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宁市城北区闽胜建材租赁、唐国胜、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224471.9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闽胜建材租赁名下无银行存款。7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唐国胜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祁连路支行6214884400666661_156_1账户内的存款以3224471.9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2162.02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世全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支行281***账户内的存款以3224471.9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宁世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北支行28100001040020676账户内的存款以3224471.9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20363999***1300001账户内的存款以3224471.9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0元)。 本院作出的(2020)青0104民初218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五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24471.96元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0)青0104执保47号案件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