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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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00932元; 二、***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74477.45元,该款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给***; 三、***应赔偿***鉴定费15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7元,减半收取3358.5元,由***负担78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负担938元、***负担163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