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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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 二、被告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2%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之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康怀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青人民陪审员 李峥人民陪审员 高连荣 二○二○年四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边美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