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字节跳动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9350号

原告:东莞市宏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家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君,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詠仪,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字节跳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梁汝波。

原告东莞市宏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字节跳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宏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东莞市宏佳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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