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在陕CXX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医疗费24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赔付***医疗费4036.1元,赔付***医疗费1034元,赔付***医疗费111.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误工费96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30元,赔付***误工费200元,赔付***交通费4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财产损失2000元。综上,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赔偿***人民币6748.9元,赔付***人民币4236.1元,赔付***人民币1434元,赔付***人民币111.7元; 二、由***赔偿***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部分的财产损失19600元的30%,计人民币5880元,与***已付5900元折抵后,由***退还***20元。剩余70%计人民币13720元由***自行负担。 上述有执行内容之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负担102元,由***负担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