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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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亨支行账户号为:62×××02存款人民币190000元。 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冻结期间届满后自动解除冻结。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3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