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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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十堰市太和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934.06元。原告***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十日内,返还被告***9261.3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