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柳河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经济损失69468.2元(垫付10000元已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原告***经济损失33795.93元(垫付19000元已扣除);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1819元,由被告***负担1437元,原告负担382元。鉴定费1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5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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