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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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施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9年6月11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85314.36元,复利为人民币17005.84元;2019年6月12日起的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复息以人民币85314.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梁永学、吴洪艳、杨启帆、程丽娟、顾小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公告费人民币286元,合计人民币6086元,由被告梁永学、程丽娟、吴洪艳、杨启帆、施辉英、顾小兰承担(该费用原告安顺西秀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原告,原告不再向本院申请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