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洛南县振华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洛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洛南县振华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30000元,违约金6000元,两项共计36000元; 三、由被告商洛市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出所租赁原告的洛南县龙山大厦一楼门面房两间,交予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