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山东泰山宝盛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的物业服务费6886.58元,扣除原告应退还被告的装修押金2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4886.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的违约金3285.97元;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6886.58元为基数,按照日0.6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4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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