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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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洲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洲泉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116.49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之后利息其中100000元按年利率12.40%、另100000元按年利率11.0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被告***、***负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账号为:62×××6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