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2512元,并支付以货款20947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以货款2304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3日(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3元,财产保全费2127元,合计8250元,由原告诸暨市枫华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30元,被告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