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原告***、***向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楼款21141元。

二、自原告***、***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原告***、***办理广州市黄沙大道粤南大街北侧、西侧辉洋苑银洋阁B804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金辉洋房地产有限公司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7-31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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