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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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策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苏天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94.39714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2018年8月20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分段计算如下,2014年5月21日-2014年6月3日,以3343.372997万元为基数;2014年6月4日-2014年9月3日,以3223.372997万元为基数;2014年9月4日-2015年2月16日,以2523.372997万元为基数;2015年2月17日-2015年4月6日,以853.372997万元为基数;2015年4月7日-2015年5月20日,以583.372997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21日-2015年7月14日,以3504.517236万元为基数;2015年7月15日-2015年10月11日,以3274.517236万元为基数;2015年10月12日-2016年1月18日,以2974.517236万元为基数;2016年1月19日-2016年1月31日,以2824.517236万元为基数;2016年2月1日-2016年2月3日,以2024.517236万元为基数;2016年2月4日-2016年5月20日,以1924.517236万元为基数;2016年5月21日-2017年1月22日,以2138.958294万元为基数;2017年1月23日-2018年5月20日,以1588.958294万元为基数;2018年5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1694.39714万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6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53)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