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三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元青科技有限公司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元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三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9087.97元; 二、被告沈阳元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三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99087.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2月3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元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三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6000元、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1320.75元。 四、驳回广州三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2元、诉讼保全费1841元,由被告沈阳元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